鉴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国情,我国80%以上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这种党政 “双重双轨制” 的客观现实就决定了在深入推进问责制过程中,必须协调处理好党的问责与行政问责之间的衔接关系,这也是确保纪法衔接、法法衔接以及党法和国法得以良好施行的症结所在。
实践中,虽然党的问责和行政问责具有各自运行的边界,但“党委决策、政府执行” 的公权力运行模式,特别是当前问责制度存在比较分散和零碎,问责概念不清、内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也是导致党的问责与行政问责必然存在交叉重叠关系的制度原因。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问责,切实解决两者的衔接关系极具紧迫性,必须提上议事议程。一方面,要有效地衔接好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使两者之间形成互补,以避免出现重复问责和过度问责,这也是权责对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党内问责因履行党内职责失职所致,行政问责针对行政职责,应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两者不存在竞合、吸收甚至替代问题,故要切实防止以党的问责取代行政问责甚至法律问责的洗责现象出现。(www.xing528.com)
理论上,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同,无论党的问责还是行政问责,其问责对象主要针对享有领导权的党政领导干部,即主要是党政负责人,责任的范畴更多地体现在政治责任层面,即强调对民负责、给老百姓一个满意交代的政治逻辑。故在问责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决策权和执行权 (决策结果) 的权力内部的分离逻辑。当某些问责事件是由决策失误造成,而决策本身是经过党委会讨论的时,则此时的问责就不能仅仅止步于行政首长,而应对党委会,甚至书记问责了。这是 “有权必有责” 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外,党内问责的完善亦应与行政问责形成互补衔接态势,根据党政分工,在权力划分清楚地前提下,形成联动、协调、统一的问责体系,以实现党内问责、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到真问责,严问责以及问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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