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行政监察法》 已经被废止失效,《监察法》 已经制定并公布。作为我国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监察法》的制定,一方面回应了当前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特别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入治官治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7]要严厉惩处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权力腐败行为 “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有力地惩处腐败。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各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行为,坚持狠刹 “四风”,坚决防止把行政权力变成谋私工具,视制度和党纪国法为 “橡皮泥” “稻草人”。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问责机制,确保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根据党的十九大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反腐败。反腐败法治化的推进,就需要扎紧制度的笼子,要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问责的制度体系。要防止出现 “牛栏关猫”,确保制度真正管用;要强化制度执行,防止 “制度虚置” “制度空转” “制度规避”,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www.xing528.com)
当前,《行政监察法》 已经被废止失效,《监察法》 已经制定并公布。作为我国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监察法》的制定,一方面回应了当前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特别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入治官治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担当。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法》 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能够有效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能够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跳出历史周期律,这对于有效提升人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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