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5]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我国,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用权,就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补齐原来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2016年我国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到两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实现了监察委员会从局部试点到全面铺开,再到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改革路径。根据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及刚刚出台的 《监察法》,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作为与 “一府两院” 平行的机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集中、统一行使监督权,具体涵盖执纪监督和执法监督两个层面。可见,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将有效地解决之前反腐败 “九龙治水” 的问题,这一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对于实现反腐败从压倒性态势转为压倒性胜利无疑夯实了体制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由此,将行政监督纳入国家机关监督,特别是将行政监察作为国家监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效整合并充实了反腐败力量,是对行政监督的强化和升级,这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对于实现我国反腐败持续、深入、有效推进,建立风清气正的政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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