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概念的澄清构成学术研究的起点。根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的不同,对行政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可以将行政监督等同于监督行政,即从监督对象的角度入手,只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所进行的监督,都可以纳入行政监督的范畴。因此广义的行政监督主体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也可以是政党组织 (包括执政党、民主党派等)、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等。从狭义上讲,考虑到监督主体的特殊性,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所进行的监督。可见,狭义的行政监督更强调行政系统内的自我规制和控制,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确保行政权得以有效运转的重要自控机制。
为了能够全面、系统、规范、深入地描述和分析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全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非常有意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方法论范式,类型化方法将有助于更深入理解概念的本质特征以及概念与概念间的差异和联系。[3]而类型化的最关键之处就在于确定一个标准,这是分类归纳整理的基础和前提。基于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监督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前所述,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广义监督和狭义监督,前者外延广泛,可以包括政治监督行政、国家监督行政和社会监督行政,后者就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所实施的监督行政,比如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法治政府建设督查、行政复议、审计监督等;以监督客体为标准,行政监督可以分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两种类型;根据监督内容和监督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以及执纪监督;根据监督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性行政监督、复合性行政监督以及权利性行政监督等。可见,将行政监督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实为希冀从不同维度和视角将行政权纳入监督轨道的努力和尝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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