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标准,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87]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从我国目前的网络普及程度及信息技术化条件来看,线上解决民事纠纷是可行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在2018年发布第41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51.7%) 4.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 (46.7%) 9.1个百分点。我国网民规模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互联网模式的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速以及公共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成为网民规模增长的推动力。[88]这种互联网的普及程度是构建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当网络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时,人们会积极主动地使用这种工具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网上解决纠纷成为可能,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通过 “智慧法院” 平台 (如河北 “智审1.0”、北京 “信息球”、浙江 “互联网法院”、江苏 “法务云”、上海 “数据法院” 等) 提供在线纠纷解决渠道的做法就是例证。[89]
其次,我国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线上解决民事纠纷的实例,并取得一定的经验。如莆田市2015年开始的 “网上调解中心”,由城厢区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大调解办、公安、法院、司法局、信访局、人社局、国土局等单位通过网上调解平台对矛盾纠纷进行 “虚拟调解”;[90]黄骅市司法局通过微信进行的网上调解等,[91]近几年来,很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纷纷开创线上调解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通过电子聊天室、语音设备、视频设备、网站系统软件等网络信息技术工具进行纠纷解决的方式,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的优点,回避了确定管辖权的麻烦,还可以非常容易地隐瞒性别、年龄、肤色等特征,有效防止来自这些外观特征上的歧视,因此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必定成为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这些已经在国家层面得到体现。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上海等14个省市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将会实现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92](www.xing528.com)
目前,行政机关线上解决民事纠纷还没有完全普及,主要集中在行政调解方面。在解决方式上,各地实行自己的举措,在可以使用线上解决纠纷的范围、程序等很多方面没有统一标准,对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难以保证。发展这种新型解决纠纷的方式时,除了在法律上明确这种新型线上解决方式达成协议的效力外,还需要培养专业化、技术化的纠纷解决人员,建立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机制,形成真正信息化的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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