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可以称为选择性行政裁决,即对于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72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可以称为强制性行政裁决,这类行政裁决是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行政裁决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只规定了对于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明确应当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此,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大致有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有的学者指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决定的,以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民事诉讼中,以避免案件的重复审理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也可以避免行政裁决机构因为害怕行政诉讼缠身而不作为的现象出现;[72]甚至有学者指出直接对于裁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以维护法院两审终审制的统一;[73]还有学者认为,从诉讼解决纠纷的规律来看,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属于委任司法性质的先行处理程序,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的审查模式,才能高效便捷地解决民事争议。[7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第8条规定似乎也支持了这种观点。[75](www.xing528.com)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裁决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因此不服行政裁决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观点下,又包含不同主张:有的学者建议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76]有的学者将行政裁决类型化,认为不同类型的行政裁决救济方法不同,有的可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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