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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仲裁发展的探索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仲裁机构的独立是确保仲裁公正的前提。其次,应该逐步建立行政仲裁员资格遴选制度。应当推进行政仲裁领域的统一立法,明确各类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此外,在强制措施方面,因为行政仲裁机构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的权力,经常造成即便一方当事人胜诉,执行时也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仲裁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的情形。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不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应该赋予行政仲裁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关于行政仲裁发展的探索与优化

(1) 设立相对独立的仲裁机构及明确仲裁员资格。行政仲裁机构的独立是确保仲裁公正的前提。当然,行政性是行政仲裁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应该体现在行政机关设立及指导方面,行政仲裁机构应该实现相对独立,才能够做到中立与公正。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授权,设立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明确行政仲裁委员会的委员职责、组织结构形式;行政仲裁机构应该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其经费应直接来源于财政预算,在专业上接受行政机关的指导,并可以要求其提供技术支持,行政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处理民事纠纷要独立于行政机关。其次,应该逐步建立行政仲裁员资格遴选制度。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仲裁员分为行政部门的专职仲裁员以及社会上遴选的兼职仲裁员,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权利保障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优化专业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打造一支相对稳定、搭配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工作队伍,以确保行政仲裁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完善行政仲裁程序。行政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其简便、快速,如果仲裁程序过度诉讼化,反而违背了设立它的初衷。行政仲裁的程序应回归其灵活、高效的基本特点,其程序设计应将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作为根本,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区分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根据争议纠纷的复杂程度适用不同程序。(www.xing528.com)

(3) 建立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应当推进行政仲裁领域的统一立法,明确各类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此外,在强制措施方面,因为行政仲裁机构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的权力,经常造成即便一方当事人胜诉,执行时也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仲裁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的情形。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不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应该赋予行政仲裁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实行一裁终局后,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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