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很多人对此进行了反思。一部分学者在研究劳动争议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时,认为应该回归仲裁的民间性,废除行政仲裁。[55]另一部分学者对两种制度的改进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劳动仲裁制度改革方面,有的学者提出行政化的方向,认为应该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而且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逐渐形成一个垂直的指挥系统,以便有利于下级仲裁机构开展工作;[56]有的提出民间仲裁不符合劳动仲裁的性质,行政化难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劳动仲裁的发展方向应是带有行政色彩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57]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方面,学者们提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构建选择性仲裁制度和仲裁裁决终局性制度。[58]
行政仲裁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我们在对行政仲裁制度进行重构之前所必须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各种争议纷繁复杂,想靠单一的途径去解决,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要求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渠道的作用。特别是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行政仲裁已经成为人们寻求司法途径以外的一种救济渠道,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与其他民事争议解决办法相比,行政仲裁的优势在于其行政性、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与高效性方面,能够兼顾效率与公正。首先,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和诉讼的性质不同,具有行政性,行政仲裁解决的是与行政机关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因此行政仲裁机构由行政机关设立并指导。其次,行政仲裁的机构虽然由行政机关设立,但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行政仲裁机构、人员与经费应该具有独立性,保障行政仲裁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再次,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熟知法律及政策,拥有该领域的技术设备,仲裁员是所涉领域的专业人员,能够迅速解决纠纷。最后,行政仲裁程序简便灵活,注重调解,有利于案件及时解决,兼顾了公正和效率,从而减少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当事人的负担。(www.xing528.com)
从实践来看,除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之外,行政仲裁在许多领域仍然发挥作用,如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环境行政机关尝试通过环境行政仲裁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在江苏、上海、黑龙江等地已有试行环境仲裁的实践。2007年,江苏省东台市设立国内首家环境纠纷仲裁庭,成立东台市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东台市环境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同于以往环境的仲裁裁决,其裁决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法院审核存在或者重新诉讼。此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也在尝试着行政仲裁的实践。行政仲裁并没有像 《仲裁法》 颁布时人们所预料的那样到了绝境,还是有发展的空间,遗憾的是,当前其他行政仲裁大多属于无法可依、“非法”进行。[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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