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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推动下行政调解制度新发展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联动” 机制是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有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根据党中央的有关部署,各地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43]为使行政调解能够切实发挥效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三调联动推动下行政调解制度新发展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联动” 机制是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有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2010年4月,中央综治办下发 《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要求,“以县 (市、区)、乡镇 (街道) 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将 “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明确列为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的有关部署,各地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然而,实践中,由于统一立法的缺失,“三大调解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法律来调整,大多是以党委政府工作意见、职能部门规章等形式来规范,并体现出很强的地域特色和权宜特点,各地的实践也五花八门”,对于 “调解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如何衔接、各自的优势如何发挥”,这些问题都没有定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 “大调解” 的体系建设。[42]此外,由于行政调解只能在行政执法中发挥作用,无法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比,又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自身合法性的缺失使得行政调解或借助于人民调解及司法调解,或寄托在行政执法的外衣之下寻求自身的正当性”。[43]为使行政调解能够切实发挥效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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