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许多法律规定了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形。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土地管理法》 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专利法》 《商标法》 等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也有类似规定。有些地方还出台了专门的多元解决纠纷或行政调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7年10月13日通过的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15年北京市政府通过的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2016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 等。
根据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一般将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分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三类: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等活动,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让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调解包括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调解,狭义的行政调解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本章只探讨狭义概念的行政调解,这类调解一般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附带对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如公安机关进行的治安调解,也可能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如工商行政机关在某些情况下的调解。此外,行政仲裁或行政裁决时一般也会进行行政调解。(www.xing528.com)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行政仲裁机构,由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制度。在行政仲裁中,也可能解决行政争议,如人事仲裁。本章只讨论解决民事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我国在1994年前曾出现很多行政仲裁,如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消费纠纷仲裁、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等,1994年出台了 《仲裁法》 之后,建立了统一的民间仲裁制度,如今属于行政仲裁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两类。
行政裁决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裁决包括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和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行为;狭义的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特定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16]目前在我国,常见的行政裁决包括确认权属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或补偿性纠纷的裁决、对侵权纠纷的裁决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