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权力层面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对应,社会和民间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治理模式的创新,也是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关键举措。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2]是改革实践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同时也是落实中央战略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等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也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涉及多领域利益冲突的新型矛盾纠纷。要充分应对和解决复杂、多变的各类社会矛盾,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性质及特点,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促进不同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配合,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实际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提出,要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确定为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的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要 “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为代表的行政解决民事纠纷手段,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机制将行政权的高效、专业和权威性运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替代的优势及作用,为矛盾纠纷当事人及时获得权利救济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渠道。(www.xing528.com)
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兴起,“国家权力的重组与功能的进一步分化”[3]决定了行政介入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深度及广度都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价值及功能,反思这类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设计相关法律制度及程序,充分发挥这类机制在推进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是行政法学研究必须积极回应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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