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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法治政府取得的突出成就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1]经过近三十年的持续推进,我国 “信息化+法治政府” 发展迅速,也取得了一些突出成就,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行政立法的信息化、行政决策的信息化、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政务公开的推进深化、行政司法的信息化。我国政务公开是因应人民知情权、顺应现代互联网发展的制度,有效推动了信息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融合。[59]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颁布以来,我国政务公开的信息化不断加深与推进。

信息化与法治政府取得的突出成就

互联网时代,信息与数据的交换、统计、公开更加便捷,既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为检举、控诉、曝光腐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也为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减少沟通层级、提高决策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持。顺应新形势,创新思维和方法,积极利用互联网建设透明、廉洁、高效政府,已然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51]经过近三十年的持续推进,我国 “信息化+法治政府” 发展迅速,也取得了一些突出成就,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行政立法的信息化、行政决策的信息化、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政务公开的推进深化、行政司法的信息化。

第一,行政立法的信息化。“一个没有体现民主性的政府,即使在职能履行和运作过程中体现了依法行政,能够达到技术上的善治,也因为缺乏合法性成立的逻辑基础而不能称之为法治政府。”[52]在现代信息社会,民主的可得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借由信息化而更加便利和通畅,信息化提升了民主性,民主性强化了正当性,正当性维护了安定性。在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以及相关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性文件的指引下,我国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信息化发展迅速。实践中,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制定主体普遍运用信息化技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反馈,利用信息化提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有效性,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民主基础和正当性。

第二,行政决策的信息化。“在外部压力与内部动力的双重驱动下,‘互联网+’ 时代对用户至上、体验为王的强调以及为此提供的支持和保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政府的权力关系结构,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对抗性权力关系结构,将转变成为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性权力关系结构。”[53]在现代信息技术引发政府权力变革的背景下,行政决策不再是行政机关单一的、垄断性的、封闭式的运行机制,而是过渡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模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策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54]而信息化技术在五大程序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成为可能。

第三,行政执法的信息化。行政执法是我们观察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显微镜、晴雨表和橱窗口。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监管方式,以信息化促进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高效性、服务性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创新监管方式’,首先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在行政监管中的作用。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监管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的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相对人少跑腿),尽量减少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各级政府均应加强行政监管的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督并将监督数据向社会公开。”[55]实践中,行政执法信息化是 “信息化+法治政府” 的核心,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56]行政执法监督平台、[57]社会信用体系[58]等制度都依赖于信息化技术的有效支撑。(www.xing528.com)

第四,政务公开的信息化。我国政务公开是因应人民知情权、顺应现代互联网发展的制度,有效推动了信息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融合。“如果说制定 《行政诉讼法》 是行政法治的第一块里程碑,那么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二块里程碑就是政务公开。”[59]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颁布以来,我国政务公开的信息化不断加深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将网站作为公开的方式之一;[60]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 就 “互联网+政务服务” 进行专门部署;2017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明确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61]2017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了政府网站的设立、整合、内容等要求。[62]此外,大数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进一步推动了政务公开的信息化。[63]

第五,行政司法的信息化。行政司法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对于快速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行政司法的信息化主要体现在申请受理的信息化、电子证据的固定和运用、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6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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