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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推动法治政府工作方式的变革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政府工作方式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方式,作为法治政府工作方式的信息化指的是信息化对于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的工具意义,主要包括信息化对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具性 ,信息化对行政决策的工具性,信息化对行政执法的工具性。因此,对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是法治政府的最重要标准和指标。“政府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质量。”

信息化:推动法治政府工作方式的变革

法治政府工作方式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方式,作为法治政府工作方式的信息化指的是信息化对于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的工具意义,主要包括信息化对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具性 (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信息化对行政决策的工具性,信息化对行政执法的工具性。“法治行政理念之下,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结合应当成为并行不悖的政府模式。”[16]信息化是推进最佳行政、有效政府的重要工具。

第一,信息化对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具性。《立法法》 第5条和第6条分别确立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17]信息化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效工具、重要载体和可靠支撑。首先,信息化对提升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有重要作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化通过在网站上开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渠道[18]并建立意见反馈机制,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丰富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提高公民参与立法的质量,有效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其次,信息化对增强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也有重要作用。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既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也是科学立法的彰显,汇聚各方意见集思广益,能够更加科学地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此外,通过互联网还可以进行立法项目的大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分析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互联网开启了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立法需求的调查和数据分析得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19]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的增强也显著提高了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

第二,信息化对行政决策的工具性。行政决策是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提出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提出:“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 绝大多数行政决策都涉及不特定的主体,与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存在交叉性,信息化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具性作用原理也可类推适用于信息化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工具性推动作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等内容,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作出意见反馈,以及通过互联网对决策事项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可以 “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20]显著提升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有效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推动行政决策的顺利出台和高效实施。(www.xing528.com)

第三,信息化对行政执法的工具性。“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21]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日常、数量最多、与社会民众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活动,行政执法的实施状况直接代表着民众对于法治政府的感知与印象。因此,对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是法治政府的最重要标准和指标。“政府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质量。”[22]信息化对行政执法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信息化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积累呈现的执法数据、执法信息和执法状况,有利于决策者在决定执法资源 (包括执法人数、执法设备、执法财政拨款等)、在横向的不同执法部门、纵向的不同层次部门之间科学配置时做出更好的决策。其二,信息化推动行政执法方式的便民化。通过互联网设立网上办事平台、执法信息平台等,极大地方便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办事,也是落实高效便民原则、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举措。其三,信息化促进行政执法结果的可接受性。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通过行政执法的公示和全过程记录[23]可以有效地提升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体正义,而信息化技术是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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