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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国家在传统学理上的挑战与应对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意味着距离,意味着不混同和不同一,而这种不混同和不同一成为现代法治理论的思想根源。合作国家的出现首先对法治理念提出重大挑战。合作国家同样深刻影响了代议制民主的传统观念。

现代国家理论和法治理论都毫无疑问地建立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立观念之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意味着距离,意味着不混同和不同一,而这种不混同和不同一成为现代法治理论的思想根源。但国家/社会的合作现实却表明,国家与社会间的现实关系并无法通过一种规范化的二元主义模式予以界定,合作国家的发展虽然没有改变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不混同和不同一,却是对国家和社会之间相互渗透、互相交叉的现实的全新描述。

合作国家的出现首先对法治理念提出重大挑战。合作国家很多时候是以高权措施的退场为前提,而大部分的合作过程也是在法治国典型的作用形式之外的轨道上运行。在合作国家之下,法律作为导引工具的重要性被大大弱化,国家与社会主体、经济主体之间的协作在更多时候并非通过法律服从义务或不服从的惩戒措施获得实现,相反,“法律作为导引工具往往只出现于双方因缺乏合作动力而必须施加压力时使用,或者在合作因为参与者众多而难以展开时使用”。[12]尽管法治国的保障并未因合作国家的出现而彻底熔断,却确实地触及了其核心部分。合作国家同样深刻影响了代议制民主的传统观念。经典的民主概念是,将国家意志的作用和表达最终都回溯至平等和自由的个人。而合作国家的实践却使国家和社会之间又产生出一个意志形成的子系统。而这个子系统大量承担着议定、协商的重要功能。在宪法实践中,这些子系统常被评价为 “政治决策的前阶段” 或者 “权力的前院”,[13]但它们的作用范围在法律上却很少被人把握,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重也未获真正重视。(www.xing528.com)

合作国家对传统法治和民主观念带来重大挑战,而法学要在合作国家之实践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继续保持规范效力,就必须对如下问题予以回应:首先,应对合作关系的各个连接环节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由此才能使合作各方的责任具有可计算性;其次,应尽最大可能地使合作过程予以公开,由此才能使共同协作不致演变成“暗箱操作”;再次,必须使合作关系的公开化、多元化和参与机会获得制度保障,由此合作才不致演变为封闭的卡特尔集会;最后,必须在客观功能化的意志形成与代议制的一般民主意志之间建立起新的一致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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