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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国家的假定及问题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里特尔在文中首先论及,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常常被定义为一种单一的过程,即 “国家向社会的作用过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属于积极的、做出要求的、施加影响的部分,而社会则表现为被动的,由国家所导引的领域”。甚至,很多国家作用尽管都披着单方的、高权规制的传统外衣,但其内容却是国家与相对方通过相互协商和双边议定而达成。

干预国家的假定及问题的优化方式

里特尔在文中首先论及,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常常被定义为一种单一的过程,即 “国家向社会的作用过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属于积极的、做出要求的、施加影响的部分,而社会则表现为被动的,由国家所导引的领域”。[5]概言之,国家藉由单方的高权措施来完成对社会的导引和塑造,而这也就是所谓干预性国家的基本形态。但在里特尔看来,上述认知却建立在如下假定的基础上:其一,国家面对的是结构相对简单的外部环境,因为只有环境的复杂性被缩减,以抽象性法律为代表的单边的高权措施才会奏效;其二,国家所欲达到的规制效果,能够通过单一的、简单构建的作用链条获得实现,换言之,国家无需应对复杂的、需要差异性解决方案的情形;其三,外部生活关系是稳固的、鲜少发生变动的,唯有如此,单方的高权措施才能持续地、不受中断地发挥规制作用;其四,国家掌握了所有能够促成正确判断的重要信息;其五,国家所设定的经济政策目标,其实现无需受到社会主体和经济主体对这一目标的认同与配合的影响。[6]

但上述假定显然伴随实践的巨变成为与现实完全相异的假设。事实是,现代国家不仅需要考虑外部环境的复杂性,还必须提供差异性的对策予以应对;不仅需要顾及社会主体和经济主体的感受,还要依赖于他们的积极协作;不仅要发布抽象的一般规则,还要挖掘出差异化的、具有适应力的,对于国家/社会的相互妥协保持开放的经济政策导引工具。概言之,对于国家和经济主体之间行为的协调确定,已不再只是借助单边的或高权的规制手段就可达成,“主导国家/社会关系的单边性原则也因此需要为双边或是协作原则所替代”。[7]与理论滞后相反的是,“协作关系” 或曰 “共同协作”早已在国家实践中普遍展开。甚至,很多国家作用尽管都披着单方的、高权规制的传统外衣,但其内容却是国家与相对方通过相互协商和双边议定而达成。这些发展都成功地导出了国家/社会之间的相互协作,国家也因此从单边的高权发布台上退了下来,进入了与社会彼此连接、相互作用、信息和给付交换分享、行为彼此确定的平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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