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立法。要使规制影响分析制度持续发挥提升行政规制、行政许可合理性的作用,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制影响分析的要求,将之纳入立法与决策程序之中。如 《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 第二章就明确规定了规制影响分析及其审查的要求,根据规定,规制影响分析书的内容应包括:①制定或强化规制的必要性;②规制目的实现的可能性;③是否有其他替代手段及是否与现有规制重复;④规制施行后,受规制的集团或国民应负担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⑤是否有限制竞争因素;⑥规制内容的客观性和明确性;⑦制定或强化规制所需要的行政机构、人力及预算的支出;⑧有关民愿事务的处理内容和程序等是否合理。[153]当然,一些国家规制影响分析的法律依据既可能是行政命令 (如美国),也可能是内阁方针或财务委员会决定 (如加拿大),它们的共同属性是分析依据的权力来源是中央层面的,这样就保证了它的强制执行力。
其次是组织设计。除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机关应负责提交规制影响分析报告之外,对该报告进行审查的机关的设立也极为重要,其可以从宏观的角度来整合规制资源,保证规制影响分析得以实施。从各国的经验来看,设立中央层面的统一审核评估机构非常重要,该机构的职能在于审查和协调规制机构在制定、修改、实施和评估规制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即内部协调;听取专家学者、利益团体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即外部协调。建立这个机构,目的是将政策制定、执行与审查、协调相分离,保证政策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履行集中审查职能。将规制的制定权与审查权相分离,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款进行更客观、更专业、更技术的审查,可以保证规制与法律、行政命令之间的协调一致;履行规制机构之间的协调职能,避免规制机构之间在一些问题上的规制重复、冲突与真空,使规制机构之间在规制理念、程序、方法与对象上协调一致;履行规制 “规制者” 的职能,避免狭隘的部门偏见与利益冲突,广泛征求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同行评议人的意见,提升规制质量,防止俘获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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