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工具或者方式在传统上以命令控制型规制为主,此外还包括诸如建议、和解、约谈、协商、推荐性标准、第三方规制等。[139]“如何规制” 既涉及规制主体的选择,也涉及规制工具或方式的运用。现代规制理论从主体的角度、政府介入的强度来分,可分为政府规制、合作规制与自我规制三类。现代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依据详细的规则展开并得以发现、惩罚所有的违法行为,但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效率低下、对市场干预过多,对市场形态不作区分而采取 “一刀切” 的措施,难以与行业保持同步发展且经常阻碍创新。而自我规制虽然有灵活、低成本、高合规率等优势,但缺乏责任性和透明度。如何使两者有效结合,构成了现代规制理论的核心议题。进行合作规制的设计时,应当注意:首先,合作而不是对抗,要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激励提升企业自我规制的衡量水准。合作规制现象在其他领域并不鲜见,其需要企业更多的合作、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其次,合作规制模式依赖企业或者协会等组织行使政府的某些传统职能,弥补政府规制的不足。再次,合作规制的规则较政府规制更为开放,仅规定所欲实现的目标,赋予参与方充分的裁量权以发展实施计划。最后,企业或者协会组织积极参与规则的形成,导致合规率极大提升。合作规制可以发挥政府、私人主体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因而备受各国青睐。[140]长期以来,中国的立法与实践显然是将政府规制、自我规制的作用截然分开,要么放任企业任意作为,要么由政府直接介入,强调了对抗而忽略了合作的内涵,导致规制效果不尽如人意。现代规制理论区分合作规制与自我规制不仅仅在于政府介入程度的差异,更在于责任、规范制定、裁决、制裁、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差异。[141]现代规制光谱如下表所示:
表8-4 现代规制的光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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