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弥补市场失灵、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工具,规制只是政府用来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的各种政策工具中的一种。对政府规制问题的研究首先在于探讨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问题,“现在国际学术界对政府到底干预不干预经济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什么争论了,争论的焦点是干预的范围和深度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规制问题”。[60]各国政府为此从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界定政府职能,限制行政许可与规制的范围,中国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目标之一也在于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与丰富行政行为类型。与此同时,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规制者的规制 “工具箱” (tool-box) 也在不断扩大,因为人们对传统命令与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 规制的替代措施给予了更多关注,形成了规制与非规制政策工具相互融合的 “工具箱”。[61]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表8-1 规制及其替代方式的 “工具箱”[62](www.xing528.com)
传统行政法学虽然以行政的方式为主要观察对象,但较为强调其适法性,对于行政行为如何与所调整的事件匹配的问题很少关注。[63]近年来,人们开始广泛地关注政府工具的多样化形态及其匹配的问题,如有学者指出要注重规制目的与方式之间的相互匹配。[64]更有学者提出了 “回应性规制” (responsive regulation) 的理论,强调规制主体、策略和方式的多样化,规制主体不仅仅包括政府机构,还包括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甚至包括被规制者。从策略上看,规制不仅包括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并强制执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 (command-and-control regulation),还包括行业与企业的自我规制 (self regulation)。在方式上,有比较温和的说服教育、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等。[65]政府在规制策略与方式要有 “回应性”,要根据被规制者的情况,采用针锋相对(tit-for-tat) 的策略与方式。例如,对具有守法意愿的企业,鼓励自我规制,尽量使用温和的说服教育方式;对于那些违法企业则以命令控制型规制加以拘束。这一理论认为,要达到最佳效果,宜将自我规制与说服教育等相对温和的方式作为首选,将直接规制、强制措施作为威慑方式,在温和的策略与方式无法发挥作用时再加以使用。[66]这样一些理论,特别是强调调动被规制者的积极性、强调规制手段多元化的观点,是对政府一味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来约束被规制者行为而不注重社会价值体系建构的做法的反思,对于当下中国发展极具指导意义。[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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