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与规制是全球化的趋势,但必须强调的是,中国 《行政许可法》 有着自己独特的问题意识,因此在单纯强调数量减少的同时,还有必要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为什么要设定此项行政许可?是否要考虑其他因素?是否有新的替代措施?《行政许可法》 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十年有余,被认为是 “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有助于建立符合现实需要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但由于当时对于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定位并不清晰,对于行政许可与规制的作用等认识并不全面,该法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对行政许可与规制的设定和实施进行系统考量。如 《行政许可法》 在体系上虽然强调行政许可设定的重要性(第二章,共11个条文),但规定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对于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是否需要政府介入、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进行规制的考量不多,导致行政机关在此方面的裁量权过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没有得到清晰界限,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行政许可法》 对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未作详细的规定。[27]条件笼统,导致行政机关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指出某个行业涉及公共健康安全,从而创造不必要的许可。缺乏理由说明导致相关的成本如何、收益如何均无从查阅。[28]过于强调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未赋予行政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这在现实中可能会遏制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动性,阻碍地方发展。[29]特别是在国际领域,有学者指出中国 “未建立起专门针对国际公约修正案默认接受生效程序相应的立法机制,这必然导致国内立法的滞后,影响我国对国际公约的履约能力,尤其是时效性的要求无法满足”。[30]虽然我们已经意识到贸易政策合规制审查的重要性并颁布了相关的规定,[31]但目前尚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再如 《行政许可法》 有两章来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章、第四章),但要么是规定受理机关,要么是规定颁发行政许可的程序,[32]对于行政许可是否清晰、易于理解或者行政机关指导行政相对人如何实施行政许可并无规定。《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但是手段单一,遵从率较低。因此,需要系统化思考 《行政许可法》 的立法框架与思路。
国外在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展开规制之时,需要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展开以下步骤,[33]这些值得中国修改 《行政许可法》 时加以借鉴:[3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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