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国家,诚实守信不仅是公民个人生活及交往的基本道德要求,同时也是确保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原则。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良好的信用秩序对于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降低交易风险及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缺失问题仍旧突出,信用关系混乱、恶意欺诈、偷逃骗税等商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制假、售假和盗用版权的行为也屡禁不止。因而,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社会诚信自律提供法治保障,已成为我国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建立健全有关机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宏观部署。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 《“十三五” 规划纲要》 中均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奖惩机制。[53]国务院在2014年和2016年先后制定发布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对 “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向和工作要求。(www.xing528.com)
在上述制度构建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愈发重视对信用监管手段的运用,通过建立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 “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信用惩戒大格局”,[54]为营造诚信、自律、互信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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