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方案》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其中,审核主体由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同时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审核范围由试点单位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审核内容的重点是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规范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通过 《试点方案》 的原则性规定及各试点单位的积极探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试点方案》 初步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制度框架。随后,各省市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43]将该制度框架予以细化和明确,进一步界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明晰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并根据法制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基础力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作用初步显现。[4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内部法制审核,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集体决定提供依据,有效规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降低行政机关败诉风险。[45]
然而也需要看到,由于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试点和探索之中,因而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首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不统一,实践中有采定性列举的,有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列举的,标准并不统一且存在较大分歧。审核范围的不确定性,成为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其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启动程序的随意和审核材料的不完整。再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作用发挥不明显,有形式化倾向。最后,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在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的不足,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4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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