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作为规范一般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现了对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行政规范制定过程中,当涉及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或在对行政权的权限、范围和幅度进行规定时,应符合这几部法律的要求,不得与这几部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例如,根据 《行政许可法》 第15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根据 《行政许可法》 第16条第4 款的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根据 《行政许可法》 第17条的规定,除该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10条第2 款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14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www.xing528.com)
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10条的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11条的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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