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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制定中的影响评估机制缺失及优化措施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立法的影响评估发轫于美国行政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在中国目前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尚未真正建立起相应的影响评估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60]上述这些问题使得我国行政规范的影响评估机制和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更多停留在纸面规定,而未能真正付诸实施。

行政立法的影响评估发轫于美国行政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意指对一个拟议项目将导致的所有社会和经济成本加以评估。1980年以来,美国政府日益关注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而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 在其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总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设定了行政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要求行政机构在确有 “必要” 时才制定规则,在制定重大的规则前,必须先对实施这项规则所花费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效益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向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汇报,由该办公室审查该规则是否确实需要。行政机构还要对规则的替代进路的成本和收益,对不规制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加以分析。行政机构所制定的规则应付出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如果行政机构没有选择相对花费较少的方案,那么必须为此说明理由。[58]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将行政规制成本收益分析拓展至规制影响分析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在制定行政规范时通常的考量是:规制产生的收益应足以说明其成本的合理性,要考虑规制影响在全社会的分布情况。其目标在于出台符合福利水平最大化要求的公共政策。成本收益原则也正在成为行政规制机构的 “思维习惯”(habit of mind)。

在 《行政许可法》 第19条中,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其后,国务院2004年3月17日发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规定 “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在随即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中,也规定 “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在中国目前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尚未真正建立起相应的影响评估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从组织体制上,中国尚缺少可与美国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或信息和规制事务办公室的组织机构,就行政机关及其法制工作者的职责权限、组织架构、人员背景而言,都不足以胜任相应的工作。(www.xing528.com)

第二,行政机关未能针对相应规范议题搜集完整、真实的信息,对搜集信息的遴选、分类和利用工作也有待加强,对行政规范的评估报告也多是定性的推理和判断,缺乏数据的有力支撑。

第三,我国相对欠缺科学理性主义的精神,在行政治理中往往更重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行政规范制定中,更倾向于以政策性口吻和语言技巧表现出规范的原则性和包容性,虽然看似能规范一切,实则难以起到作用。[59]对行政活动的成本、收益和影响加以分析权衡的理念,也未能得到政府部门更为广泛的接受。

第四,在中国行政规范的制度设计中,其行政管理方式的 “箭囊” 中,可以使用的管理工具过少,往往欠缺对替代管理方式的认识,备选方案也相对较少,因此就每每失去了对不同管理方式加以比较和评判的基础。[60]

上述这些问题使得我国行政规范的影响评估机制和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更多停留在纸面规定,而未能真正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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