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46]目前实践中,存在行政规范滞后于改革的现象,有的行政规范内容未能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精髓,未能体现简政放权和监管创新的理念。
我国的行政规范中,相对较多运用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特别是事前的行政许可,事后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尽管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甚至早在2004年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就指出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47]但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规范制定实践中,还是存在 “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 的情形,或者说存在 “会批不会管” 的现象。
以网约车监管为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于2016年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联合规章,[48]面对共享经济、简政放权、互联网治理的背景,该规章依然将事前许可作为监管的主要手段,规定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对190个城市网约车细则的梳理,有175个城市对车辆准入条件规定了轴距、车价、排量、车龄中的两种以上限制,有130个城市要求网约车平台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企业法人,有146个城市要求网约车司机需有本市户籍或本地居住证。[49]这些规定存在诸多合法性瑕疵,涉嫌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设定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措施。就制度建构的理想而言,应当在私人自治、市场竞争、行业自律、事中事后管理方式、民事责任机制不能奏效时,才考虑引入事前规制,以期尽可能削减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规制负担,给行政相对人更多自由,给市场更多选择。(www.xing528.com)
在利益阶层高度分化、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不能寄希望于单单通过 “命令—控制” 型的刚性行政管理方式,也不能主要依赖某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来解决某一具体行政领域的所有问题。中国不同领域的经济组织形态各异,不同违法行为的成因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这决定了现代行政法应因时而动,在未来行政规范的制度设计中,应使用 “组合拳”,而非 “单打一”,应通过优化和完善已有行政管理方式,通过事前与事后管理方式相结合,通过 “命令—控制型” 监管与激励性监管相结合,来引导和改变相应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进而实现行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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