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各级政府决策总体上是正确的、成功的。如果政府决策频频失误、失败,中国经济不会有现在的体量规模和发展水平。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也逐步提高。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决策实践中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群众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或者决策后一遇少数人反对就匆匆下马的事件时有发生,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为了适应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政府的角色、作用及决策领域、决策方式都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优化政府决策,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释放经济社会发展动能。“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将法治提升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前所未有的位置,也对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从制度建设、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和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此提出了要求。为解决行政决策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中央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最新精神和部署,《法治政府纲要》 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清晰路线和完整框架。这个目标就是:“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这个目标着眼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总体目标对规范行政决策活动的要求,是对法治政府建设衡量标准中“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的具体展开。这个目标立足于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实际,反映了现阶段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最大共识,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目标、切实可行的目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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