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指出,编制法定化应遵循渐进思路,要充分认识到改革过程中的变动性与法治稳定性之间的矛盾。[21]而与其他行政活动相比,编制管理活动具有更强的灵活性需求,尤其是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成,行政体制改革仍将继续推进之际,与机构调整保持密切关联度的编制管理活动需要在日常灵活性与法定化要求的稳定性之间保持平衡。该平衡通常表现为在一定层级范围内对编制总量进行控制,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进行调配。而在控制与调配之间,编制管理的程序性条款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尽管早在1990年代初期,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便已提出要通过完善编制审批的运行程序使其系统化,[22]然而,时至今日,无论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还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编制管理活动的程序性条款内容仍然十分简略。以地方为例,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1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可见,我国编制管理大致奉行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弹性调配机制。而编制调配的类型又有横向与纵向两种。对于横向调整,即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编制的调整,该级人民政府有权在总额范围内进行。对于纵向调整,即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在这里,虽然明确了编制总量和编制调配的提出机关和审批机关,但缺乏总量核定和调配决定的程序性约束。有鉴于此,有必要增加更为丰富的程序性条款,在总量核定和调配决定过程中,设置理由说明、科学论证、公众参与、审查批准等程序,并为编制变更设置定期评估的程序机制。(www.xing528.com)
其中,理由说明要求编制总量和编制调配的提出机关在报送审批时,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范或党内法规规定的内容,对总量核定和调配决定进行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内容应当包括核定、决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内容。科学论证则要求在特定范围内,负责审核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通过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的形式,引入外部专家意见,从科学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论证,对提出机关的理由说明进行验证。公众参与的目的是确保民众对编制管理活动的了解和参与,因为编制管理活动涉及政府的规模,尤其是在地方层面,当地民众与政府部门的接触更为密切,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有助于增强对政府规模的约束,避免膨胀怪圈,也有助于提升当地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信赖感。审查批准则是由审查机关根据前期程序获得的材料并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而在核定、决定后,还有必要通过定期评估的程序机制对此前的核定、决定予以评估,为此后的总量核定和调配决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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