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多头执法,根源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行政执法体制属于行业执法体制,即 “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 (如工商局、发改委等) 负责一个行业的执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执法几乎没有例外”,[15]这意味着,执法机构的数量完全有可能等于乃至大于行政部门的数量,进而导致在具体执法领域出现多个执法机构,彼此职责划分不清,重复执法,甚至违反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曾专门点出当前执法体制中存在多头执法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食品安全、市场监管、互联网管理等多个问题领域指出多头执法或多头管理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文化的稳定发展时期,互联网经济、新媒体等新事物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必然会不断冲击既有的执法体制。如在互联网管理领域,习近平总书记便指出,“从实践看,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
可见,即便原来不存在多头执法的现象,新事物的出现也可能导致该现象的产生。具体来看,多头执法的弊端有三个方面:一是不能充分发挥执法的规模效应,造成法出多门;二是导致人员、机构的重复设置,职权重叠;三是给执法对象造成过重的负担,有扰民之虞,不利于行政执法体制的整体形象,更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多头执法主要是在执法机构的横向关系中予以阐述的,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在执法机构的纵向关系中,同样也存在多头执法的现象,对此,也可以用多层执法来概括。与多头执法一样,多层执法同样有上述弊端,其本质是重复执法,而且是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的产物。有观点将分层执法 (分级执法) 进一步阐释为 “分级执法、权责脱节、基层虚弱”,[16]其中,基层虚弱是分层执法特有的弊端。我国 《行政处罚法》 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 第17条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见,虽然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基层,但大量的执法活动并未由最为基层的执法机构承担。此外,在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内,从国家到县级的各级行政组织均有执法权,一旦法律法规对此权限划分不清,便会因机构的重叠设置造成上下级之间的执法争议,加剧分层执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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