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党中央发布了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同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八次政府机构改革,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该阶段的核心特征乃是从过去七次机构改革所围绕的政府职能转变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亦即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行政体制改革不再单纯地只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是成为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新时代下的政府职能转变除了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外,还需要考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需要考虑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密切关联的长远体制机制问题。自此,2008年和2013年的大部制改革逻辑,即偏重精简合并机构的逻辑已发展为提升治理水平的逻辑,重点解决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适应的问题,不再单纯追求精简机构、裁减人员、降低政府成本。如此番改革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数量上升为26个,可谓一反过去七次改革的做法。同时,此次改革还将党的机构改革与国家机构改革统筹协调,意在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治理水平的提升需要制度化,法治建设本身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观点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与民主社会的发展现状相比较为滞后,没有及时反映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趋势。[5]但是,从长远来看,包括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内容在内的整个行政体制改革,必然需要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作为保障。因此,除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本次机构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提出 “依法依规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可见,作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部分,行政组织法治化再次成为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外部制度保障,并且预示了如下三个切入点:一是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同步协调法定化,这主要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完善来实现;二是各类行政组织法定化,包括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三是编制管理法定化,同时强化编制管理的刚性约束和监督问责制度。(www.xing528.com)
综上,新时代下的行政体制改革依然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突出位置,这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所决定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自此开始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若要真正实现治理水平的提升,势必需要推进制度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行政组织法治化建设。对此,有观点主张,应当综合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化经验,通过组织法来规范行政体制改革,确保改革的成果不出现反复。[6]由此可见,若要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巩固相应的改革成果,确保各级各类行政组织得到合法、科学、有效的设置,便应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完善包括国家机构组织法在内的整个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关注与之相应的党内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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