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共治,这既有前述法理的支撑,也有独特的中国背景和表现,它不是一项偶然、孤立的法律原则,而是由中国社会和政府转型的内在逻辑转型所决定,也必然会对中国政府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1) 共治改造全能政府。社会共治实际上就是重新划定政府边界: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等知情权、参与权约束政府权力,也就在政府、社会与个人之间重新划定了任务和权力的边界。尤其是明确了政府权力清单,让社会和公民个人分享了更多的国家权力,我们也可以说这是一个 “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权力自我限制、自我约束的过程。
(2) 共治重塑掌舵型政府。社会共治原则在中国明确下来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节省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成本。以食品安全治理为例,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中国大约有27 万食品生产者、811万食品经营者和263万餐饮服务提供者,还有大量小商小贩由于不需要执照而无法精确统计其数量。[40]因此中国食品监管部门面对的是一个数以千万计的庞大监管对象,这需要大量的人、财、物投入。如果政府仍然坚持一种传统的划桨型政府,将一切具体的监管任务都集于一身,势必难以承受这种公共开支。由此,中国政府必须从划桨型向掌舵型转变,强调宏观管理与微观执法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本身的监管潜力,共同制定规则、防范风险、实施制裁。[41]例如,新法规定的食品检测机构社会化就是一个典型表现。政府将一部分检测的行政确认权力交给社会第三方组织来执行,既有效节省了政府的成本,也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正是一举两得的体现。
(3) 共治重塑智慧政府。社会共治在今天中国社会还面临着信息技术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社会土壤。因此,共治可以进一步促进信息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在标准制定、风险预防等方面有更多的优势;它也迫使政府必须学会更加智慧的治理方式,要与社会合作,更广泛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学会利用平台经济自身的特点来对新业态加以调控,打造智慧政府。(www.xing528.com)
(4) 共治重塑责任政府。社会共治在中国语境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实际上将起到倒逼政府改变懒政惰政的行为。因为社会共治赋予了社会主体更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必然要求政府要有更多的积极回应性和配合性,例如新的法律规定的举报、信息沟通、传媒监督等都将倒逼政府监管部门面对公众诉求或特定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更加积极有为地履行监管职能,实现 “回应型的责任政府”。
在中国,社会治理的具体内涵是指,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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