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国政府在有效监管方面做出上述努力,但实践和理论中体现出来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需要我们严格配置监管权力,防止职能与权力的不匹配,完善权力与运行程序的匹配度。具体要高度重视以下问题:
第一,有的政府部门将 “简政放权” 仅仅理解为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不注重在这个过程中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如前所述,简政放权不是简单的数量增减,必须优化结构,让最恰当的权力匹配最理想的职能,在这个过程中以服务为导向行使权力。
第二,有的政府部门不注重从政府监管的规律出发,哪些事项能放,哪些事项不能放,缺乏明确标准,甚至导致推诿与不作为。
第三,有的政府部门不注重 “放管结合”,放给市场和社会的事项与职能,缺乏有效承接。市场和社会缺乏相应承接载体和能力,这在本质上就是职能外部结构缺乏优化的表现,市场与社会并没有建立起与完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有的政府部门 “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将审批作为行使职权的关键,缺乏全程监管和风险控制意识,导致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屡屡发生。这同样表现为职能与权力的内在不匹配。
第五,有的政府部门在服务过程中,对于依法应该办理的手续久拖不办,“吃拿卡要”,百般刁难的现象仍有发生。这是权力行使异化,政府监管蜕变为攫取型政府的典型,也是一种直接的腐败行为。(www.xing528.com)
第六,尤为重要的是,存在普遍的监管体制不顺畅、监管权力执法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既包括权力整体归属不明确,也包括某一具体的权力环节存在模糊的地方。例如,某地政府通过梳理权力清单发现,对于无准运证件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运输上述物品不符合要求,泄露遗撒、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使,无证照经营出租汽车 (含旅游汽车) 等违法行为,虽然赋予了区城管局执法的权力,但没有赋予其拦车的权力,导致上述执法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同时,还有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问题也反映出部门权力边界不清,例如,河道边烧烤的整治,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就存在权限争议。
此外,执法协调机制也不健全。在联合执法、执法公务协助等方面都缺乏有效制度协调。例如,很多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都需要联合执法才能确保执法效率,但缺乏有效联合执法的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且执法主体不确定,处罚权限不明确。例如,某地政府梳理监管权力时发现,查处非法钓鱼、游泳、河道烧烤等违反区政府通告的行为时,水务管理部门只有检查权没有执法权,只能配合城管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不能有效地处理此类案件。另外,执法公务协助也缺乏制度保障。很多时候执法部门都需要公安机关的执法公务协助,比如食药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工商部门、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或展开相关的搜查活动,公安机关在什么程序环节介入?介入过程中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因介入产生的费用而引起的争议,这些相应责任由谁承担?也都缺乏制度设计,从而容易诱发公务协助的不作为或出现机关之间的争议,影响执法效率。
目前,监管时的部门本位主义导致监管执法争权诿责。一方面,任务清单和权力清单在厘定的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部门本位,自己想用什么权就想方设法把这个权力归入自己的名下;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缺乏沟通机制,部门之间就相应的行政任务和配套权力没有进行详细的沟通、协商,造成信息不对称,在执法中才发现冲突或空白。要解决监管体制中的权力异化问题,从优化职能与权力匹配的结构角度而言,在行政法教义学上可以建立起 “权力配置就近原则” “权力配置专业原则” “权力配置经济原则” 三项具体原则。
“权力配置就近原则” 要求让职能与执法对象最接近的机关来行使执法权。例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就明确规定,由第一时间能够制止或处罚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行使执法权;“权力配置专业原则” 要求由最具有调查优势与判断优势的行政机关来行使执法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例如涉及环境污染的领域,即便多个部门都有管辖可能,但配置给环境管理部门享有执法权是最符合专业要求的,因为它最具备搜集证据和判断违法事实的能力,可以借鉴 《食品安全法》 的体制,在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明确最具有类似专业知识的机关来行使执法权,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或协调;“权力配置经济原则” 要求执法权的配置应该尽量节省公共成本,无须增加新的编制、预算,让最有现实基础的行政机构行使相应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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