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注重运用柔性手段来推进改革。我国行政机关所习惯采取的管理工具和策略比较单一和僵化,主要是事先审批和事后惩罚等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管理手段,对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的、柔性或 “软法” 手段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些手段有利于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增强相对人的认同度,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等执行成本也相对较低。由于改革创新是对未知事务的探索,对于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国内外成功的经验看,更为有效的手段其实是激励或者引导,通过间接方式激发改革主体的内部潜能,主动去推进改革,效果更好。更为重要的是,柔性管理手段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为缓和,这就为行政机关利用其进行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机制。例如,对一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又有必要进行管理的领域,有关机关可以考虑通过与相关主体签订行政合同 (协议) 的方式实现目标,或者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这样既不违反法治原则,又是在相对方自愿配合的基础上实施,会产生积极的管理效果。利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时,需要注意不能以指导或合同为名、行强制指挥命令之实,变相为相对人施加强制性义务。当然,为增强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手段的实效性,必要时可以结合行政奖励和激励等其他行政手段,如基金赠款、税收激励、提供优惠利率等。这可以通过改变从业者预期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影响其决策,具有间接性、灵活性等特点,有助于在不危害私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条件下实现政策目标,但需要保障其公平性,并防止腐败和导致不正当竞争。
第二,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以促进体制改革创新。行业自律或自我监管 (self-regulation) 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在专业、效率、成本等方面都具有特别的优势。[27]在我国全方位改革的时期和法制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具有特别的意义。首先,一些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创新措施,如果由国家来实施会面临着合法性困境,而且还可能受到业界的规避或抵制。而由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制度创新,可以依靠伦理标准、同行压力或自愿性的行为准则运作,这有利于在维持更高行为标准的同时获得业界的自愿接受。其次,行业自律组织作为私人组织,其在采取自律措施时不需要遵循严格正式的法定程序,同时也可以更加及时、灵活地回应技术发展或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这在互联网、金融业等发展变化迅速的领域优势尤为明显。最后,行业自律也可以作为一种制度试验,如果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被实践证明确实有效,也有可能转化为国家的正式立法。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要降低行业组织的设立门槛、为行业组织的发展清除不必要的障碍,与此同时应当提高其内部治理的民主化程度,赋予普通会员及其代表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并通过程序设计使会员对协会决策的参与渠道更加通畅,调动行业成员参与行业自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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