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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立法、后改革之反思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立法、后改革” 说主张依赖立法作为推进改革的驱动器,强调法治的价值与功能,对于政策驱动型改革的缺陷有着清醒的认识,代表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而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单纯依靠法律难以满足中国目前发展阶段中对决策时限性的要求,在一些领域中即使立法也会很快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对先立法、后改革之反思与优化

“先立法、后改革” 说主张依赖立法作为推进改革的驱动器,强调法治的价值与功能,对于政策驱动型改革的缺陷有着清醒的认识,代表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对法治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有法治教条主义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倾向。具体而言:

第一,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难以迅速回应改革需要。立法程序的正式、复杂,立法过程中的多方博弈,固然可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但也伴随着负面后果。一方面,法律的制定难以迅速回应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一旦立法完成以后,即使形势发生了变化,也难以得到及时的修改。而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单纯依靠法律难以满足中国目前发展阶段中对决策时限性的要求,在一些领域中即使立法也会很快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二,立法主要是针对未来的一般与抽象事务加以规范,这种事务只能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与可描述性,从而有可能预先以文字加以把握、整理与设计,而不具有这方面特性者,即使本身或许很重要,也难以予以全面、细致的规范。[12]因此,法律的作用只有在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中国目前处在社会发生急剧而深刻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关系尚未定型、成熟,这大大增加了立法的难度,法律的作用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www.xing528.com)

第三,法治强调统一性和普遍性,但我国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性,很多时候改革的方向尚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局部试点等办法,在实现局部突破、积累经验以后,再推广到全国,这就导致在改革初期难以建立统一、普遍的规则,勉强建立反而可能会成为改革的桎梏

第四,法治国家建设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治国方式的变化,而且涉及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诸如党政关系的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关系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等,这些均是难度极大的任务,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例如,法治首先要求良法之治,而良法的产生依赖于权威高效的立法机关。但在我国,立法机关实际的权威尚未树立,所能利用的资源尚很有限,立法程序并不完善,良法的生成即存在重要的体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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