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区间法治水平差异巨大、东部好于中西部、西部城市法治水平最低、市级政府好于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等实际情况,可知我国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难点在中西部,在基层政府。法治发展不平衡对于国家法制统一产生消极影响,如果任由这种差异不断加大将直接损害国家法治的权威,因此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扶贫”,通过多种方式,着力解决法治政府建设区域不平衡问题。
首先,基层政府应充分发挥其法治后发优势,有效地提高形式法治的水平。“政治动员式” 的法治建设模式虽然无法明显推动实质法治的形成,但是在 “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这一具有政治意义的号召下,地区间的法治竞赛可以在形式上降低区域法治差异。对于法治的后发区域,鉴于经济发展和文化养成非一日之功,因此政府能否以及如何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就成为法治发展成败的关键。将法治举措作为后发地区经济发展的 “助推器”,无疑是一个理性选择。这就需要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加大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注,并持续进行推动,从而弥补由于经济差距和法治差异不断加大而造成的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两极化现象。反过来,在政治动员推动下进步的形式法治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质法治形成影响,经济落后地区的法治进步会成为该地吸引投资,进而提升经济实力的招牌,为中西部发展带来新的契机,降低因东中西部经济差距不断加大可能带来的法治和社会治理层面的巨大落差。
其次,基层政府应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制度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倒逼作用。在衡量法治政府的诸多标准中,[33]以促进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目标的政务公开兼具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有可能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化的动力系统。法治相对落后地区应在政务公开方面加大力度,抓住这个 “牛鼻子”,并以此为突破口,有助于后发地区尽快跟上法治发达地区的脚步,促进全面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再次,基层政府若要实现法治发展的 “逆袭”,还应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的自发作用,推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共建法治政府。政府应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赋权于市场和社会,与被监管者、行业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等主体合作共治,行业自我规制与政府外部规制无缝衔接、有机结合,为市场竞争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www.xing528.com)
最后,基层政府还应积极向法治较发达地区学习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协同发展。法律是在具体的 “语境” 中运行的,只有将法律置于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态以及空间中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运行。因而,空间的差异会影响法律的运行模式和法治发展。尽管各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法治政府建设仍存在共性共通的方面。部分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高于其他城市,具备成为法治建设先导区的可能性,应引导其成为推动周边乃至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种力量。
法治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影响因素的差异并无固定的法治发展模式。我国东中西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必然影响或者制约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和效果。区域法治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均衡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既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影响法治道路选择的重要变量。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法治后发地区的基层政府应有针对性地探索区域法治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找到促进法治的着力点,进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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