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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执法体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二是推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行政执法经费,防范利益驱动型执法,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以及暴力执法等问题。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行政执法体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分级执法、权责脱节、基层虚弱,各自为政、界限不清、权责交叉,利益驱动、监督不到位、责任缺失。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是这些改革和探索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就是很多问题属于行政体制的问题,难以在基层解决。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修改法律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运行机制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走出当前的行政执法困境。

1.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我国的执法机关多数设在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执法权。地方政府分为省、市、县 (区)、乡镇四级,每一级均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分级行使行政执法权。但是,各级执法机关力量并不均匀,也很难与该级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相匹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的要求,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市)的同时,大幅压缩省市两级的执法力量,必要时甚至可以撤销省市一级的执法机构,将所有的执法力量下沉至基层,充实县区一级的执法力量,同时考虑授予乡镇一级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当然,在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时,要注意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独立性,打造高效权威的行政执法机构,避免行政执法机关沦为地方政府维护地方利益、实施地方保护的工具。同时,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提高技术检验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加执法经费,确保行政执法的及时、权威和公正。

2.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情况看,权责交叉、界限不清、多头执法是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其根源就是行政体制问题和立法问题。由于行政机关设置比较分散,部门权力和利益又被法律所固化,在执法环节自然会导致权责交叉、界限不清和多头执法。因此,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要改革行政体制,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等根本性措施,重新调整和规范行政权责,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就是要按照大部制的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具体改革的方向为:一是建立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统一执法体制。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情形下,应当本着高效权威的原则,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等领域推行的相对集中执法基础上,再扩大相对集中执法的范围,重点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执法机构分散、力量不足等问题,集中相关执法权统一行使,以减少多头管理带来的低效和混乱。二是推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的行政执法体制。在原有的金融管理、土地督察、证券保险行业监管等领域实行的垂直管理执法体制基础上,还应当探索扩大垂直管理的领域,脱离地方行政区划设立直属于中央管理的行政执法体制,摆脱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对行政执法的干预,解决执法不够独立公正的问题。

3.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日新月异,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舒适和便利时,也为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所困扰。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然而,现在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影响了执法的效果。解决此类问题必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如果原有执法机构的部分职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去行使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该彻底移交给综合执法机构。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转移,否则就会在原有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执法机构,不符合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初衷。同时,还应该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体制。当然,为了实现全国城管体制的统一和高效,应当尽快制定中央层面的 《城市管理法》,统一城管执法的名称,界定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明确城管执法的主管部门,赋予城管执法机关明确的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界定执法责任,从而在立法层面理顺城管执法体制。(www.xing528.com)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行政活动,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行政行为。在绝大多数民众看来,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最重要指标。推进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20]我们既要适时总结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共性,建立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也需要根据不同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个性,建立健全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这些根源于行政执法实践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去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基准,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建立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也要善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基准,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行政执法经费,防范利益驱动型执法,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以及暴力执法等问题。要让每个执法人员都意识到,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是在履行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力,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还有赖于各方面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司法、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追究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责任。当出现不公正执法,越位、错位、缺位执法,侵害群众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贯彻。既要强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也要强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不可偏废。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就难以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因此,一方面要文明执法,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严禁粗暴执法。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面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监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来解决。”[21]

5.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评估体系和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为法律实施注入动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22]我国已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突出。公务人员不是不愿意执行法律,而是执行法律时缺少动力,认真执法未必一定是政绩。在地方,搞GDP都很有动力,因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在中国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推行法治,首先要注入动力。搞 “经济 GDP” 有政绩、容易提拔,搞法治,很辛苦却不出政绩。有些地方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换取经济的发展,这种发展是短期的、贻害群众的。所以,我们要给法律的发展注入一种动力,要建立 “法治 GDP”,要把“法治GDP” 纳入新政绩观的指标体系之中,人们才会重视法治,法治才会成为推动中国发展的新动力。中央强调,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干部。让这些人更好地落实法治、更好地实施法律。否则,制定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没用,都不去执行,何谈推进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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