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体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分级执法、权责脱节、基层虚弱,各自为政、界限不清、权责交叉,利益驱动、监督不到位、责任缺失。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是这些改革和探索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就是很多问题属于行政体制的问题,难以在基层解决。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修改法律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运行机制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走出当前的行政执法困境。
1.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我国的执法机关多数设在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执法权。地方政府分为省、市、县 (区)、乡镇四级,每一级均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分级行使行政执法权。但是,各级执法机关力量并不均匀,也很难与该级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相匹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的要求,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市)的同时,大幅压缩省市两级的执法力量,必要时甚至可以撤销省市一级的执法机构,将所有的执法力量下沉至基层,充实县区一级的执法力量,同时考虑授予乡镇一级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当然,在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时,要注意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独立性,打造高效权威的行政执法机构,避免行政执法机关沦为地方政府维护地方利益、实施地方保护的工具。同时,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提高技术检验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加执法经费,确保行政执法的及时、权威和公正。
2.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情况看,权责交叉、界限不清、多头执法是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其根源就是行政体制问题和立法问题。由于行政机关设置比较分散,部门权力和利益又被法律所固化,在执法环节自然会导致权责交叉、界限不清和多头执法。因此,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要改革行政体制,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等根本性措施,重新调整和规范行政权责,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就是要按照大部制的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具体改革的方向为:一是建立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统一执法体制。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情形下,应当本着高效权威的原则,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等领域推行的相对集中执法基础上,再扩大相对集中执法的范围,重点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执法机构分散、力量不足等问题,集中相关执法权统一行使,以减少多头管理带来的低效和混乱。二是推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的行政执法体制。在原有的金融管理、土地督察、证券保险行业监管等领域实行的垂直管理执法体制基础上,还应当探索扩大垂直管理的领域,脱离地方行政区划设立直属于中央管理的行政执法体制,摆脱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对行政执法的干预,解决执法不够独立公正的问题。
3.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日新月异,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舒适和便利时,也为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所困扰。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然而,现在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影响了执法的效果。解决此类问题必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如果原有执法机构的部分职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去行使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该彻底移交给综合执法机构。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转移,否则就会在原有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执法机构,不符合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初衷。同时,还应该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体制。当然,为了实现全国城管体制的统一和高效,应当尽快制定中央层面的 《城市管理法》,统一城管执法的名称,界定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明确城管执法的主管部门,赋予城管执法机关明确的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界定执法责任,从而在立法层面理顺城管执法体制。(www.xing528.com)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行政活动,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行政行为。在绝大多数民众看来,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最重要指标。推进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20]我们既要适时总结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共性,建立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也需要根据不同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个性,建立健全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这些根源于行政执法实践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去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基准,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建立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也要善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基准,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行政执法经费,防范利益驱动型执法,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以及暴力执法等问题。要让每个执法人员都意识到,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是在履行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力,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还有赖于各方面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司法、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追究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责任。当出现不公正执法,越位、错位、缺位执法,侵害群众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贯彻。既要强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也要强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不可偏废。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就难以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因此,一方面要文明执法,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严禁粗暴执法。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面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监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来解决。”[21]
5.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评估体系和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为法律实施注入动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22]我国已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突出。公务人员不是不愿意执行法律,而是执行法律时缺少动力,认真执法未必一定是政绩。在地方,搞GDP都很有动力,因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在中国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推行法治,首先要注入动力。搞 “经济 GDP” 有政绩、容易提拔,搞法治,很辛苦却不出政绩。有些地方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换取经济的发展,这种发展是短期的、贻害群众的。所以,我们要给法律的发展注入一种动力,要建立 “法治 GDP”,要把“法治GDP” 纳入新政绩观的指标体系之中,人们才会重视法治,法治才会成为推动中国发展的新动力。中央强调,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干部。让这些人更好地落实法治、更好地实施法律。否则,制定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没用,都不去执行,何谈推进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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