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行政组织、程序、责任法定化,实现行政决策法定化,确保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推进行政组织法定化
目前,我国在中央层面只有1982年制定的 《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层面也只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整体而言,我国还缺少健全、完善的组织法和编制法体系,而且组织体制和职责权限经常变动,缺乏稳定性。为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有必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尤其要通过立法将党委和 “一把手” 的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中,运用组织法防止权力滥用。要通过组织法和编制法约束行政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构建起全面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早日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19]
2.推进行政程序法定化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颁布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相应建立了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但是这些单行法律仅仅涉及某一个具体领域、某一项行政行为,还无法将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于是,许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诸如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就缺乏相应的程序规范,这些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各种乱象也就无法避免。为了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 《行政程序法》,建立各类行政活动的共通性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政府职能得以依法履行。
3.推进行政责任法定化(www.xing528.com)
法律的实施不能流于形式,成为应付。针对我国法律实施效果不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比较普遍,我们要确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将法治落实到政府的考核和领导干部的具体考核之中。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和提拔,除了看工作实绩外,还要看他是不是具有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以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刚性运行就有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机制,法律规定的各项政府职能就能够得到全面履行,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更加顺畅。
此外,我们还要建立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政府职能得以全面履行的责任机制,推进行政责任的法定化。法律要获得有效实施,政府职能要得以全面履行,不仅需要动力,更需要压力,需要有法律责任机制的刚性保障。监督是重要的,但监督只有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应有的实效。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并以问责制作为保障,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需要,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对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保证法律制度的刚性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问责制的核心就是要使权力与责任相挂钩,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无法律依据的权力行使,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从而推动法律的刚性运行和政府职能的全面履行。
4.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决策权是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没有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就无法有效规范行政决策权力,无法将行政决策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也就无法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首先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为此,建议尽快立法,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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