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改革主体,改革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成果能否及时上升为法律,关键在于法治政府建设。只有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引领改革方向,促进改革事业,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改变旧的秩序和制度,形成新的秩序和制度,这样做就需要突破法治的约束。历史上的改革之所以称为 “变法”,就是因为要突破制度的约束。但是法治又强调制度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无视法治的约束,任由改革进行,必然会损害法治权威与尊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 ‘绊马索’。”[5]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取得法律的授权。第二,改革的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宪法法律。第三,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过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清理,做到立、改、废、释并举,该制定的要制定,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该解释的要解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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