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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宣传与动员:血站计划、宣传周和动员活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条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实施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第十三条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本市献血宣传周。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便利。

献血宣传与动员:血站计划、宣传周和动员活动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三)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四)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第十条 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实施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

为保障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和医学知识,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或者患者家庭成员献血。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本市献血宣传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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