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血站、医疗机构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献血者、用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血液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根据《献血法》第四条,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等制定。
二、《献血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因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有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和医疗机构血液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www.xing528.com)
三、本条在坚持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细化,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对血站、医疗机构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二是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维护献血者、用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第五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因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有法定职责建立对血站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因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有法定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的管理,并监督检查献血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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