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核销:
(一)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
(二)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
(三)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费用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www.xing528.com)
【释义】本条是对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方式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十四条制定。
二、《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修订前《条例》及实践中对核销血液成本费用的做法是: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先向医疗机构代交相关血液成本费用,符合免交条件的,由用血者凭相关材料到献血的血站申请核销。因医疗机构和血站之间未实现信息共享,献血者核销费用手续复杂,流程烦琐,多次往返血站才能实现核销。起草者详细了解了核销程序问题所在,本次立法对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方式进行调整,将其放在患者出院时在医院核销,并要求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采供血成本核销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机构血站信息互联互通,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具体核销流程和要求见《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8〕24号)。
三、鉴于目前全国未实现献血信息共享、费用统一核销,各地用血费用存在明显差异,本条所称的献血者指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人,而不强调户籍地。针对户籍地与献血行为地不一致的问题,本条第一款区别了三种情形:一是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二是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三是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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