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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定及血液供应保障机制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建立血液供应保障机制。

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定及血液供应保障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

紧急情况下,需要跨服务区域调剂临床用血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临时供血的血站。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源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八条,参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等规定制定。(www.xing528.com)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源的规定。《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197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78〕242号),对我国采供血实行“三统一”: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统一临床用血。同时对采供血机构实行采血区域和供血区域划分,规定血站不能任意跨区域采供血。不同血站采供血能力不同,为保证我市供应充足和血液质量安全,医疗机构应使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血液调剂的规定。《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建立血液供应保障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有关要求,完善辖区内血液调剂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开展血液调剂工作。对于特殊需要或者特殊血型等需要从外省(区、市)调配的,依法建立省际血液供应联动机制。军队卫生部门、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献血法》《军队血液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血液调剂工作。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不能擅自跨服务区域调剂临床用血。但是紧急情况下,如医疗机构发生临床用血紧张,指定血站不能满足临床用血;或者危急患者生命安全,急需输血而医疗机构暂时无法与指定血站取得联系或指定血站因故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者血站库存血紧张等情况,此时,可以进行不同区域血液调剂,但必须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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