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对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开展关爱与救助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献血者、无过错用血者关爱与救助的规定。
一、本条为创设性规定。(www.xing528.com)
二、无过错输血感染,主要是指用血者自身并无过错,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亦系依法依规完成采供血及输血操作流程,这种情况下用血者在使用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患上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目前,无过错输血致害的原因大多是“窗口期”感染。“窗口期”指的是从病原微生物侵入人体之时到能在血浆中检出病原微生物的标志物(核酸、抗原、抗体等)的时间,不同的病原微生物或同一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方法不同,其“窗口期”有差异。献血者如果在感染病原体后的窗口期内献血,病原体将无法被检测出,这样的血液一旦被输入患者体内,将发生输血性感染,损害用血者健康。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均有“窗口期”,HIV感染窗口期一般为14~21天。为降低风险,从2015年开始,全国所有的血站已采取核酸检测的方法。但核酸检测只能提高检测灵敏度,缩短窗口期,输血染病的风险仍然存在。窗口期检测受人类医疗水平的局限,在侵权责任法上不属于具有可非难性的过错范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输血被感染的用血者,应得到社会的帮助,保障其得到及时的救治,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全社会的关爱。
三、部分省市已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目前,我市血液中心已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对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开展关爱与救助。未来,我市也将出台无偿献血者和因无过错临床输血导致患者感染的救助办法,对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开展关爱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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