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流动采血车和应急送血车,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血站采血的需要,在人流集中、方便献血的区域划定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点。流动采血车采血时,应当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血车设置的规定。
一、本条立法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 401—2012)等规定制定。(www.xing528.com)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血站配置流动采血车和应急送血车的规定。《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规定:“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 401—2012)3.1规定:“流动采血车是为献血者提供献血前健康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等献血服务的非固定献血场所。是血站为方便公民自愿无偿献血而在主体建筑以外而设置的。”流动采血车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适宜在场地狭窄或不宜设置固定献血点的街头、社区、高校、企业等开展工作,但其配置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相关单位对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流动采血车的临时停放点位置是血液采集效果的关键因素,血站可以对采血车停放的选址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议位置进行评估,在符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配合选择适宜和方便献血者的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点。
血站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流动采血车,同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血站在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点设置宣传公示牌,让公民了解流动采血车的开放时间、停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方便公民参加献血。但同时要按照当地城市管理的要求保持采血车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卫生,树立城市管理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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