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误餐费、交通费。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适当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血站为献血者提供服务、发放纪念品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对其予以相应支持的规定。
一、本条立法根据《献血法》第六条、《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 401—2012)、《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等规定制定。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的规定。原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和《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 401—2012)均要求: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要求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与年采供血量匹配,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以及对通信、给排水、消防、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运血车、计算机管理设施等也有明确要求。为了避免立法资源浪费,《条例》制定时,没有重复相关立法的规定,实践中对本条规定的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空腹献血可能会产生低血糖,往往容易出现虚汗、不适、晕厥等献血反应。因此,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饮水、饮料、食品等令献血者感到更舒适,减少献血反应的发生。同时,血站工作人员对献血者进行一定的心理疏导,也可以减轻献血者的紧张情绪,减少献血反应的发生;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也可以让献血者感觉到温暖,增进双方理解。同时,血站在献血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如遮阳、防暑降温、避雨等设施,提供必要的食品、饮料等,尽可能为献血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献血环境。组织团体献血的单位,应向血站提供充足的电力和可供献血者填写献血登记表、征询、快检、献血和休息的工作场所等基础设施,必要时配备志愿服务人员,合理安排献血时间段和控制献血人数,保持献血现场良好的秩序。
三、本条第二款是对血站发放必要的纪念品和交通补助的规定。《条例》倡导的是自愿无偿献血,因此,献血纪念品应多考虑献血的纪念意义和宣传作用,价值不宜过高。
2006年,《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卫医发〔2006〕318号)决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同时,明确了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者的交通费用应据实报销。机采捐献成分血是指健康公民通过血液分离机捐献血液中的一种成分的无偿献血行为。这种献血方式对献血者的身体条件要求更高,献血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到90分钟,再加上来回路程,所需时间为2~3小时;由于技术和设施设备的原因,能够开展机采成分血的献血场所很少,大部分设在血站内的献血室。所以,献血者往来血站的交通费用和献血所耗的时间比捐献全血更长,会对献血者的工作和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本款对机采献血者发放误餐费和交通费予以认可,但误餐费和交通费标准,各血站应根据地情,结合献血者实际产生的费用制定。
四、本条第三款是献血者献血后,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献血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对“适当补贴”原则上界定为少量、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本款在“适当补贴”之前冠以“可以”二字,强调的不是必须补贴,同时还要注意到不能背离自愿无偿献血这一制度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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