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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缓解医疗用血供需矛盾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有效缓解紧急情况下医疗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条例》建立了应急保障机制。

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缓解医疗用血供需矛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释义】本条是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动员应急献血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根据《献血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制定。(www.xing528.com)

二、《献血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用血应急机制是保障紧急状况下医疗临床用血供给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增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预警和应急能力较弱。为了更有效缓解紧急情况下医疗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条例》建立了应急保障机制。

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建立主体及主要职责的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主体,因此也是组织动员应急献血的责任主体。鉴于无偿献血涉及面广,仅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难以实现有效应对,需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因此,《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以备不时之需。

四、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启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的法定条件。《条例》明确三种情形可以启动:一是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如本市夏季较长,且高温天气常持续较长时间,实践中该极端天气常严重影响街头公民无偿献血的采集数量,造成医疗临床用血缺口较大。二是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如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需要大量临床用血的情形。三是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如保障重要体育赛事活动、重大社会活动需要等。

五、当发生本条第二款三种情形,需要按照临床用血应急保障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分级响应时,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当及时动员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有关部门、单位也可以建立本单位献血应急名库,紧急情况立即动员名库人员献血,这样有利于提高响应速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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