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三)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四)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释义】本条是献血宣传工作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制定。
二、《献血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群众健康意识日益增强,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增大,对用血安全性、便利性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本市市民对献血知识了解不够,主动献血的氛围不浓,血液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本条立法结合本市献血工作实际,明确了卫生计生、教育、司法、交通、城市管理、科技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宣传主体的职责。旨在通过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积极宣传,使更多人了解献血的科学知识,增强本市市民献血的自觉性。(www.xing528.com)
三、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统筹协调、有序推进献血工作,按照政府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和指导,推动规划和计划的实施。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所说的计划指的是工作计划。
四、本条第二款列举了献血工作涉及的主要部门职责,包括: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畴,重点是加强中小学的相关教育。通过将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使中小学生从小就懂得科学合理献血无损健康,培养他们献血助人的美德。二是加大对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的指导,重点是加强对高校的相关指导。从近年来献血工作实践看,高校学生群体是无偿献血的重要团体,尤其是在街头公民自愿献血尚未能完全满足医疗需要的情形下,高校学生群体往往能发挥重要辅助作用。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其职责是要将《献血法》《重庆市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中。统筹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大力宣传献血者享有的权利、隐私保护、血液安全等相关规定,增强全社会的献血法治意识。
(三)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街头公益广告是宣传无偿献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阵地。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支持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纳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同时加强对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此外,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便于群众献血。
城市管理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对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内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科技行政部门。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科学素养,是促进公民科学认识献血,推动公民自愿献血的重要基础。科技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五、本条第三款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自身特点根据相关献血宣传计划,依法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献血宣传。
六、本条第四款界定的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这些单位与公众接触最为直接,是献血宣传的重要阵地,本款对于他们作出了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即在献血宣传中,上述单位在本辖区范围内,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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