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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中关于血站定义的规定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管理办法》中关于血站定义的规定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释义】本条是关于血站的性质、设立批准、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不得非法采供血的禁止性规定。

一、本条立法根据《献血法》第八条,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www.xing528.com)

二、《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四条规定:“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其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条第一款明确了血站的业务范围和机构性质。第二款是关于血站设立和管理的规定。鉴于国家对血站的设立条件、标准以及管理都作了细致的规定,《条例》为避免立法重复,对血站的设立和管理仅进行了原则规定。目前,本市已依法设立1个血液中心、6个中心血站和11个中心血库。

四、为了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临床用血的采集和供应只能由血站进行;但在紧急状态下,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临时紧急采血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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