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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职责规定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对红十字会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即“(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职责规定及其重要性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工作计划,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交通公安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规定。

一、本条立法根据《献血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6号)和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www.xing528.com)

二、《献血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对红十字会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即“(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6号)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和《通知》的要求,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偿献血工作,从加强社会管理和关注民生的高度,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要定期、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无偿献血工作,争取党委、政府从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组织、社会动员、经费投入、人员配置、采血网点布局等多方面支持无偿献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长效机制。”

三、本条第一款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在献血监督管理工作的纵向级别管辖权,并明确相关职责。

四、本条第二款对其他部门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的横向规定。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不仅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本款重点列举了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交通、公安、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

五、本条第三款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职责的规定。无偿献血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组织、社会动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条例》明确规定这些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各自联系的社会群体,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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