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三条制定。
二、《献血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本条对各级政府在献血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细化与强调。(www.xing528.com)
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职责,并将其职责定义为三个层次:一是明确献血工作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划;三是全额保障采供血工作所需经费。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不仅指保障编制内人员经费,而且包括保障当地血站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目前,重庆市共有18个采供血机构,除市血液中心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外,其余17个采供血机构均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但有的血站服务区域并不限于所在区县。因此,各级血站都存在聘用编外人员保障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的问题,供需矛盾以及保障矛盾都非常突出。
四、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为了切实解决调研中各级采供血机构提出的问题,《条例》探索建立了献血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区县参与,定期研究本市采供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血站保障、献血者招募、固定(临时)采血点设置、血液供应紧张等重点问题。
五、本条第三款,强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强调区县(自治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镇街、商圈管委会等主体参与,共同研究本地区采供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地区采供血工作的发展。
本条拟通过上述三款制度设计,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联动的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2015年本市献血办公室撤销后,全市缺乏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之间协作不够,无偿献血工作主要以血站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兵作战为主,跨区域采血、运血、用血不够顺利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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