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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和教职工加入,推动条例实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医务人员、教职工,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教职工献血有着较好的带头示范效应,有利于推动《条例》顺利实施。

医务人员和教职工加入,推动条例实施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二条、第七条,《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等制定。

二、《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7.1.1:“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及特殊情况下献血者年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献血年龄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特殊情况下,献血者年龄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进行调整。

三、《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本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医务人员、教职工,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教职工献血有着较好的带头示范效应,有利于推动《条例》顺利实施。

四、本条第四款对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献血作了规定。关于稀有血型,社会上一般认为是指Rh阴性血型,俗称“熊猫血”。实际上,稀有血型指的是一种少见或罕见的血型,如某一血型在人群中所占比例非常小,输血时难以找到配合血液的血型都属于稀有血型。稀有血型既存在于ABO血型系统中,也存在于Rh、Lewis、Diego、P等血型系统中(例如孟买血型国内仅有30例报道,P表象血型全国登记在册的仅9例,A3亚型仅发现1例)。因为稀少,如果这类人群不主动献血,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就无法提供合适的血液,亟须此种血型的患者就会丧失救治甚至存活的机会。因此,《条例》鼓励稀有血型者在自己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到血站去献血,旨在为拥有相同稀有血型的人乃至自己留下一个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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