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一条、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等制定。
二、《献血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本条在该法的基础上,将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增补为本《条例》立法目的,旨在从重庆市献血工作的实际出发,强调本市献血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实施近20多年来,《条例》对保障重庆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献血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时代的发展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原《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仍然拘泥于义务献血,未能体现《献血法》倡导的自愿无偿献血的理念,有的地方还存在依靠下达献血计划、完成指标开展献血工作;二是2015年重庆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后,全市献血工作缺乏统一领导,跨区县采供血工作协调难度大;三是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
(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医疗临床用血在临床治疗和战备中都起着重要作用。现阶段,重庆市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公民献血来解决。2018年,本市18家采供血机构共采集血液109吨,545 315单位,基本保证了本市临床用血需求。但是,重庆市整体还是一个临床用血相对紧张的城市,近年来,全市平均献血率仅为11‰,基本达到10‰的全国平均水平,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10‰~30‰的要求差距较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通过立法巩固无偿献血制度,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是本市血液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采供血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献血、采血、输血、受血等多个环节,与医疗安全及献血者、用血者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本次立法注重对采供血工作全流程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避免“窗口期”感染,确保血液安全,减少和避免经血液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实现无偿献血制度,不仅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更是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科学研究表明,平均每个成年人有4 000~5 000毫升血液,其中,85%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20%左右在体内贮存用于补充,采集少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此次《条例》修订着重从制度设计上倡导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和“血浓于水”的友爱温情。
(四)推动和规范本市献血工作。近年来,重庆市献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解决。比如,采供血机构的血液采集与供应不平衡;采供血机构的财政供给与服务区域不对称;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多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全市联网的血液信息管理系统还未建立,尚未建立全市统一的血液调配与联动机制,等等。因此,本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着重解决重庆市采供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彰显重庆地方立法特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